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是指為調節自然資源利用和保護環境,適當補償政府投入公共社會事業的資金,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費用。社會撫養費屬于行政性收費,具有補償性和強制性。2002年8月2日,國務院以國務院令第357號公布《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對征收社會撫養費問題作出規定。廣東省衛生計生委2013年12月4日通報,2012年廣東省社會撫養費征收金額為14.56億元。到目前為止,24個省份公布了2012年征收的社會撫養費金額,總計近200億元。向社會公開社會撫養費年度征收情況,結果是各地征收金額相差很大。其中“冠軍”江西省高達33.8618億元,最后的青海只有350.48萬元。國家還計劃逐步公布社會撫養費。
2017年8月,北京市政府決定修改《北京市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在對超生子女的社會支持方面,不符合生育第三個或更多子女要求的夫婦,每多生育一個子女,將被收取規定基數的一至三倍的費用。自“全面兩孩”政策正式實施以來,全國已有30個省份修訂了計劃生育條例,20多個省份明確了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2021年7月20日,社會撫養費作為限制生育意愿的經濟手段,正式退出歷史舞臺。
2021年7月29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關于實施《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的通知,取消社會撫養費將轉戶、入學、入門水平與個人生育情況完全脫鉤。
概況介紹 編輯本段
所謂的社會撫養費,也就是俗稱的超生罰款,官方說法是為了規范自然資源的利用,保護環境,政府對投入公共社會事業的資金進行適當補償,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費用,通常被稱為超生罰款,但對超生夫婦征收社會撫養費并不是行政處罰。理論上和法理上,一般將社會撫養費定義為行政征收,類似于繳納稅費從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法理上看,其直接依據是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其征收原因是超生給社會帶來了其他負擔,因此有必要向社會征收一筆費用。矛盾的是,因為政策的改變,社會突然沒有負擔了,這個費用也不征收了還有一點就是征收社會撫養費時如何計算金額?因為不是行政處罰。
征收規定 編輯本段
對象
征集的對象應該是有不符合中國 美國的生育政策,生了不止一個孩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8條,中國 生育政策是國家規定的基本原則,具體情況由省確定、自治區、由直轄市規定所以這里超計劃生育的人指的是違反本省的、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多生育子女的人。應該指出,在本法頒布之前,一些省、在工作實踐中,本市除了對超生的公民征收社會撫養費外,還對符合規定條件被批準生育二胎的公民征收一定的費用,稱為“社會補償費”,征收金額小于公民違法生育的,一般為300元至800元不等。本法頒布后,征集的對象應當是不符合中國 美國的生育政策和生育計劃外的孩子所以,符合法定條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應該被收取社會撫養費。
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考慮到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被征收公民的收入差異,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數額沒有明確規定,而是規定了“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2002年8月2日,國務院根據這部法律的授權發布了《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對社會撫養費的征收作了進一步的具體規定,但只是對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作了原則性的規定,仍然沒有作出非常具體的規定。第3條第2款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基礎,結合當事人實際收入水平,與法律規定不一致的、法律法規規定了生育子女的情形,確定了征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標準由省規定、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性質
不是行政處罰,是行政收費。
存在問題 編輯本段
由于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的不確定性,存在很多問題:
第一,“1994年后,一些地方意識到計劃生育是一種倡導義務,對超計劃生育的孩子給予行政處罰是不合適的于是,罰款陸續變成了收費”即便如此,很多地方還是有很多強制性的。嬰兒還沒有 I don我還沒有出生,因為和“計劃生育的”幾句嘴,就被帶去了“公社”里拘留了。也許這涉及到我們的國家 s“人權”問題;
第二,錢收上來后去了哪里,用了嗎“社會撫養”上。這真的不是一個小數目;
第三,為什么是因為本地“領導”換了以后,“社會撫養費”它也隨之改變,變高了。曾經談過一次,但是因為領導變動而改變;
第四,家庭收支“入不敷出”是不是要交這個費,讓人覺得和諧“舊社會”差不多。
變更情況 編輯本段
贍養費的變化包括增加、減少和消除三種情況。
必要時,撫養費的增加由子女提出除了價格調整,原有金額難以維持的兒童 的生活需要;或子女升學、實際需要的維護費用超過了原來的金額;也可能是因為孩子生病,被贍養的父母無力支付全部醫療費用;或者有支付義務的一方經濟收入明顯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孩子們遠遠達不到他們的生活水平。
另一方面,有支付義務的一方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減少支付撫養費。減少給付主要是指給付方因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而無力支付原金額,且正在撫養子女的一方父母能夠負擔大部分子女撫養費的,可以請求減少給付。
附件列表
詞條內容僅供參考,如果您需要解決具體問題
(尤其在法律、醫學等領域),建議您咨詢相關領域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