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自治
高度自治這一術語指的是單一制國家結構下的地方行政區域自治。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國的地方行政區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基本法》,中國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擁有全面管轄權,并授予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不是固有的其唯一來源是中央政府的授權,其憲法地位最終由中國憲法確立。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2014年6月發布的《“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稱:維護中央政府是必要的對香港的權利、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整體管治權與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有機結合。我們可以 不要用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來反對中央的全面管治權,更不要用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來反對中央的權力。
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除外交和國防事務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美國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權、立法權、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
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是中國政府的基本國策。
權力來源 編輯本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于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于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直轄于中央人民政府美國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除外交和國防事務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美國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權、立法權、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現行法律基本保持不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國家人民 美國國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
此外,《反分裂國家法》的第5條還指出:國家和平統一后,臺灣省可以實行不同于大陸的制度,享有高度自治權。
基本特征 編輯本段
高度自治是比一般自治更高的自治
高度是用度數來表示的。中國 美國的地方自治分為三個層次:第一種是針對普通行政區域,包括省和直轄市,地方政府享有較少的自主權;二是解決國內民族問題的民族區域自治,就是實現少數民族當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內部地方事務的權利因此,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權高于一般行政區域;第三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為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維護祖國統一,特別行政區將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享有行政權、立法權、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因此,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自治權不是低層次的自治權,而是高于一般單一制國家的地方自治權,高于我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甚至在某些方面高于聯邦制成員的權限。
高度自治不能等同于完全自治
需注意的是,“高度自治”不是無限制的自治,不等于“完全自治”,“高度”與“完全”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完全自治意味著包括國防、一切事務,包括外交事務,都可以自己決定,不受國家管轄。自主不能沒有限制,一旦有了限制就不能了‘完全’完全自治’就是‘兩個中國’而不是瓷器。實行高度自治是以中央對特別行政區完全行使主權為前提的,實行高度自治是以維護國家統一為前提的。一國”與“兩制”正確的關系應該是在堅持“一國”在允許部分地區實行不同制度的前提下,“一國”是前提,離開“一國”,就談不上實行“兩制”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和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國防、外交等權力必須由中央政府保留。
香港為例 編輯本段
基本法總則第一條開宗明義地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第二條規定:全國人民與健康協會美國國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第十二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人民的地方行政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享有高度自治權,直接隸屬于中央人民政府美國政府。這些規定明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表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處于國家的完全主權之下。中央授予特區多少權力,特區就擁有多少權力,這一點并不清楚根據基本法第二十條,中央仍然可以批準沒有什么東西是 quot動力與能源quot“剩余權力”問題[1]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后,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法律基本不變。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保持自由港和單獨關稅地區的地位、保持財政獨立,實行獨立的稅制,自主制定經濟貿易、財政和教育文化衛生和體育政策,等等。根據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美國國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處理香港原有法律,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香港基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在此基礎上,香港特別行政區將依法實行高度自治,充分行使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美國政府和該地區。行政長官也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履行基本法賦予的職責,依法領導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實施基本法和其他職權。行政長官在行使職權時,必須執行中央人民政府發出的指示就有關香港基本法的事宜與美國政府磋商。根據基本法的有關規定,特別行政區政府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組成,并設有民政事務局局長、財政司、律政司和各局、處、部門,行使基本法的規定,制定和實施政策、管理各項行政事務及其他職權。特別行政區享有的行政權力極其廣泛,涵蓋經濟、教育、科學、文化、體育、宗教、社會服務、社會治安、出入境管理等領域。此外,根據中央政府的授權,特別行政區還享有一定的外事權利。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它由選舉產生,并根據基本法,包括其規定和法定程序行使職權、修改和廢除法律;根據政府 ■建議,審核、通過財政預算;批準稅收和公共開支等。特別行政區還享有廣泛的立法權,可以按照基本法制定民政事務、刑事、在商業和訴訟程序等各方面適用于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制定的法律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報告美國國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備案。在征詢香港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后,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如果人大常委會認為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有關中央管理事務和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關系的規定,可以將有關法律發回,不作修改。全國人民送回來的法律美國國會常務委員會立即失效。
香港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特別行政區成立后,設立終審法院,行使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權。除因設立終審法院而引起變化外,原在香港實行的司法制度予以保留。普通法和原在香港實行的有關司法原則和制度,包括獨立審判的原則、遵循先例原則、陪審團制度的原則繼續得到實施。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有重大影響、外交事務和其他國家行為沒有管轄權,除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限制外,對特別行政區內的一切案件都有管轄權。特別行政區法院審理案件時,可參考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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