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罪
走私罪是指侵犯人身和財產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海關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禁止進出境的物品、國家限制進出境或者依法征收關稅和其他進口稅的貨物、出入境物品量大、情節嚴重的行為。走私罪是對國家的嚴重侵犯損害了美國的對外貿易主權和經濟利益,危害了正常的國際經濟交往這是國際公認的犯罪,也是嚴重的經濟犯罪。
1979年《刑法》規定了單罪名走私罪。1987年《海關法》以陳述起訴書的形式明確了走私罪的罪狀,具體區分了走私罪的不同類型,成為我國立法史上的第一個立法例。1997年《刑法》將上述條文中分散的走私罪整合形成走私罪,單獨設立一節,事實上成為集體犯罪。
走私是一種犯罪,有12種具體罪行,包括: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淫穢物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廢物罪;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走私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
打擊走私維護了國家主權, 防止了國家主權的統一和完整受到損害,同時維護了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需要,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要求。
立法沿革 編輯本段
從新中國成立到1979年 《刑法》號法頒布,走私罪的相關規定散見于一些法律法規中。
1979年頒布的《刑法》,該法第116條將走私罪規定為單一犯罪,沒有具體說明“走私是什么”,只規定是 “違反海關法規”為基礎。從那時起,全國人民 美國國會常務委員會先后通過了包括認定走私罪在內的相關法規,如《關于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犯罪的決定》《關于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關于懲治走私、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分子的決定》 《關于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
1987年頒布的《關于禁毒的決定》,第4749條以陳述罪名的形式界定了走私罪的罪名,具體區分了不同類型的走私罪,補充了準走私罪行為,成為我國立法史上第一個以單位犯罪定罪處罰并規定機關的立法例、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犯走私罪的,對單位處以罰金,并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1997年《海關法》頒布實施,將上述條文中零散的走私罪整合為單獨一節事實上,走私罪成了集體犯罪,其中在刑法第3章第 條“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集中規定包括走私武器彈藥罪、刑法第六章規定了走私核材料罪走私毒品罪走私毒品罪等十種走私犯罪“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罪”第七節構成我國刑法規定的12種走私罪。
2000年7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美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 《刑法》,修改后的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決定》在第82條中采用了概括和列舉相結合的方式,將 和3356合二為一“走私行為”定義為3356“違反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繳稅款、逃避國家 禁止性或限制性的出入境管理”行為,并使用枚舉來指定各種走私行為的行為特征。
2014年9月,根據刑法有關規定,最高人民 s法院、最高人民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0號)
構成要件 編輯本段
客體
走私罪的客體是國家海關監督管理制度和國家對外貿易管制。
客觀方面
走私罪的客觀方面是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限制進出境或者依法應當繳納關稅的貨物、物品進出境,情節嚴重的。其中,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律法規和逃避海關監管是構成走私罪的兩個基本條件,兩者缺一不可。
主體
走私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主觀方面
走私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明知”的走私故意。
罪名內容 編輯本段
具體罪名
走私罪是一種犯罪,共有12個具體罪名,其中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二節規定了以下幾種: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淫穢物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廢物罪;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在刑法分則第六章第七節中,有:走私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
走私特殊物品罪
走私武器、彈藥罪
走私武器、彈藥犯罪是指違反海關規定走私武器、彈藥的行為。
構成要件的內容如下:違反海關條例走私武器、彈藥。 走私對象是武器、彈藥。客觀行為是違反海關規定的走私行為。責任形式是故意,行為人必須知道(包括明知可能是)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武器、彈藥而走私。
走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種形式:
一是未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務院批準,不經過設立海關的地方,非法運輸的、攜帶武器、彈藥進出國(邊)境;
第二,雖然通過設立海關的地方進出境,(邊)境,但采取隱匿、偽裝、虛報逃避海關監管等欺騙手段、檢查,非法盜運、偷竊或非法郵寄武器、彈藥;
三是直接從走私者手中非法購買武器、彈藥;
第四是內海和領海的運輸、收購、販賣武器、彈藥;
五是與走私武器、彈藥犯罪分子合謀為他們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交通工具、保管、郵件或其他便利。
刑罰:犯本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第四款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兩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3中明確定義了不同的情節。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核材料罪是指違反海關規定走私核材料的行為。走私的目標是核材料;走私行為和走私武器的表現形式、彈藥犯罪也有同樣的表現。犯本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第4款和第157條對武裝掩護走私規定了從重處罰,并規定了數罪并罰。
走私假幣罪
走私假幣罪是指違反海關規定走私假幣的行為。走私的對象是假幣。 本罪"貨幣",包括流通中的人民幣和外幣(偽造的外幣金額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走私假幣和走私武器的行為、彈藥犯罪也是如此。犯本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第4款和第157條對武裝掩護走私規定了從重處罰,并規定了數罪并罰。兩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3中明確定義了不同的情節。
走私文物罪
走私文物罪是指違反海關規定,走私國家禁止的文物的行為。 “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根據《文物保護法》規定的范圍,但根據立法解釋的規定,文物包括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
走私行為和走私武器、彈藥罪也是如此,但這種犯罪僅限于“出口”,即從中國境內向境外走私文物的行為。如果是“進口”,即從境外向境內走私文物,只走私普通貨物成立、物品罪。
犯本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第4款單位犯罪的處罰條款和第157條關于武裝掩護走私從重處罰及數罪并罰的規定。兩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3中明確定義了不同的情節。
走私貴重金屬罪
走私貴金屬罪,是指違反海關規定,走私國家禁止的黃金、銀或其他貴金屬的行為。走私貴金屬和走私武器的行為、彈藥罪也是如此,但這種犯罪僅限于“出口”,即從中國境內向境外走私貴金屬的行為;如果是“進口”從國外走私貴金屬到中國,被確立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本罪法定刑與走私文物罪相同。
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
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是指違反海關規定,走私國家禁止的珍貴動物或者珍貴動物制品的行為。走私對象僅限于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珍貴動物” 以牟利為目的,將珍貴動物制品走私進境留作紀念,數額不滿 103356元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明顯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本罪的走私行為與走私武器、彈藥犯罪中的走私行為也是如此。本罪法定刑與走私文物罪相同。兩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3中明確定義了不同的情節。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
本罪是指違反海關規定,走私珍貴植物及其產品和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對象的行為 。走私行為和走私武器、彈藥犯罪中的走私行為也是如此。 “珍稀植物”,包括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國家重點保護野生藥材、珍貴樹木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需要根據行為發生時有效的海關條例確定,包括仿真槍、管制刀具、舊機動車、舊機電產品等。
本罪的走私行為與走私武器、彈藥犯罪的走私行為也是如此。犯本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第4款和第157條的規定處罰。兩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3中明確定義了不同的情節。
走私淫穢物品罪
走私淫穢物品罪是指違反海關規定,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走私淫穢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書刊或其他淫穢物品。 走私的對象是淫穢物品。
本罪的走私行為與走私武器、彈藥犯罪中的走私行為也是如此。責任的構成要件除了故意,還要求以營利或傳播為目的行為人是否具有這樣的目的,應該主要是通過走私淫穢物品的種類、數量、次數等進行判斷。
犯本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第3款和第157條規定的處罰。兩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3中明確定義了不同的情節。
走私廢物罪
走私廢物罪是指逃避海關監管,向境外傾倒固體廢物、將液體廢物和氣體廢物運輸進境,情節嚴重的行為。 走私本罪僅限于“進口”,即運輸廢物入境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以原料利用的名義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均應以此罪論處。
犯本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第3款和第157條規定的處罰。兩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3中明確定義了不同的情節。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是指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的違反海關法規走私、第152條、第347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偷逃稅款數額較大,或者一年內因走私被給予第二次行政處罰后走私的。
構成要件的內容如下:違反海關條例,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稅款數額較大,或者一年內因走私被給予第二次行政處罰后走私的。走私對象是前九種走私犯罪和毒品走私犯罪以外的貨物、物品。
走私行為包括以下幾種方式:1)未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務院批準,不經過設立海關的地點,非法運輸的、攜帶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口的貨物、依法應當繳納關稅的物品或者貨物、物品進出國(邊)境的。2)雖然通過設立海關的地方出入境,(邊)境,但采取隱匿、偽裝、虛報逃避海關監管等欺騙手段、檢查,非法盜運、盜竊或者非法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的、依法應當繳納關稅的物品或者貨物、物品的;3)加工未經國務院批準的進口料件并支付關稅、來件配裝、補償貿易原材料、零部件、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或海關監管的其他貨物、境外交通工具入境等,在中國被非法出售牟利; (4) 假借捐贈進口貨物、貨物,或者未經海關許可并繳納關稅,將被擅自減征、捐贈物品的免稅進口、商品或其他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用于特定企業和特定地區、特定用途的貨物、在中國境內非法出售牟利的物品; (5)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的貨物,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其他走私貨物的、物品,數額較大;6) 在內港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出售或者運輸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物品、收購、銷售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文章,數額比較大,沒有法律證明; (7) 勾結走私犯罪分子,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交通工具、保管、郵件或其他方便的。
本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根據歸檔標準和 “兩高”海關總署2002年7月8日《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或者推斷行為人有走私故意:1)逃避海關監管,運輸和攜帶、郵寄禁止進出境的物品、物品的;2)用特殊設備或者運輸工具走私貨物、物品的;3)未經海關同意,在非海關碼頭、海(河)岸、陸地邊境和其他地方,交通(駁載)買賣非法進出境貨物的、物品的;4)提供虛假的合同、發票、證書等商業單據委托他人辦理通關手續;5)遠低于正常的貨物進口(出)口中的應納稅款委托他人代征(出)口業務的;6)因同一走私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的;7) 有證據證明的其他情形, 行為人誤以為是普通商品、物品,但客觀上走私了其他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屬于抽象事實,只能認定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
刑罰: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應納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走私貨物、應納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應納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走私貨物、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在共同走私的情況下,對偷稅負有責任的所有共犯,可以判處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兩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3中明確定義了不同的情節。
走私毒品罪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故意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這四種行為往往包含在一個整體的犯罪行為中。一些罪犯制造毒品后出售、走私、運輸毒品的行為,幾個行為相互聯系,形成一個完整的犯罪過程。有的犯罪分子可能只實施其中一種行為,所以本罪可以作為選擇性犯罪。
走私毒品罪的構成要件首先是必須走私毒品。根據刑法第357條,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成癮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其次,毒品走私是指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毒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行為主要是進口毒品和出口毒品,此外還有領海、內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毒品,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購買毒品的,應當認定為走私毒品。
根據刑法規定,影響毒品走私危害程度的主要因素是走私毒品的數量、主體的情況(是否為首要分子、你是否參與了國際販毒組織)方式(是否武裝掩護)等。走私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要追究刑事責任,予以懲處。具有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監禁、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如果制造了毒品且未經處理,則應計算毒品的累積數量。
走私制毒物品罪
走私毒品罪是刑法第三百五十條規定的走私、非法買賣毒品罪可選罪名之一,是指違反國家和海關法規的有關規定,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醋酸酐、已醚、氯仿等經常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制劑進出境(邊)情況,大量的行為。本罪的責任是故意,行為人必須知道自己是走私毒品。
走私毒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常見問題 編輯本段
走私犯罪中身份犯罪的認定
1.單位走私犯罪中的身份犯罪問題
單位走私犯罪的依據不是“身份犯”走私罪的單位主體作為構成要件,不要求刑法分則中的特殊主體,只要是一般單位即可(一般主體)即可構成走私罪。
單位走私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身份犯。刑法對自然人走私罪的規定如下,但“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在其他單位實施的11種走私犯罪中, 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第153條走私普通貨物、貨物犯罪起到定罪和量刑的雙重作用。與自然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量刑相比, 在量刑上沒有增設財產刑, 的自由刑相對較輕,這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法地位所導致的量刑差異。
2.走私案件中犯罪情節對身份犯的影響
1)在走私犯罪活動中
海關工作人員受賄走私案件的認定:從我國一罪與數罪理論看美國刑法規定,不宜將受賄罪與放縱走私罪數罪并罰,應按牽連犯原則處罰 。由于海關工作人員收受或索取賄賂后沒有直接參與, 為走私分子提供了便利條件, 海關工作人員的行為也具有放縱走私犯罪和受賄罪的構成要件。
非海關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賄賂后徇私舞弊的認定:在處罰上有很多爭議。根據刑法規定,對于海關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包庇放縱走私的情形, 可以以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但走私犯受賄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牽連犯處罰原則處罰 。
海關工作人員與非海關國家工作人員共同受賄后參與走私的認定:這種既參與走私又受賄的行為,不同于走私犯罪中單純的受賄行為,不僅構成受賄罪,而且應當以走私罪數罪并罰。
2)在偵查走私犯罪過程中發生的
海關工作人員受賄后放縱走私的,根據牽連犯的認定和處罰原則, 應當選擇海關工作人員受賄放縱走私的重罪處罰。
非海關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賄賂后放縱走私的,應當在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中以重罪論處。
3)放縱走私而不受賄
海關人員放縱走私,符合刑法第四百一十一條規定的走私罪的犯罪構成 只應以走私罪定罪,不應以受賄罪定罪 名非海關單位國家工作人員應當以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
走私犯罪中主觀罪過的認定
在走私犯罪的主觀方面是否需要“以牟利為目的”作為構成要件,根據我國刑法, 并不是所有走私犯罪都需要的。走私犯罪的對象不同, 作案人追求的犯罪目的也不同。我國只規定了走私淫穢物品罪 美國刑法“以營利或傳播為目的”否則不構成犯罪, 和走私普通貨物、走私物品罪的客體是刑法第154條規定的 “進口材料的批準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設備和特定減稅等保稅商品、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對于, 要求具有“在中國銷售獲利”目的。
走私犯罪的故意
走私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 過失不能構成本罪。行為人是否具有走私的主觀故意,往往是走私刑事案件中行為人罪與非罪的爭議焦點,也是理論和實踐中的難點。 走私犯罪屬于故意犯罪 在間接故意心理影響下能否構成犯罪,應根據打擊走私犯罪過程中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可以逃避海關監管, 只能獨立行事, 不能獨立構成走私犯罪。但在一定情況下, 作為共犯,可以間接故意構成走私罪。必須有一個或幾個直接故意的走私犯罪的積極行為人, 個具有間接走私故意的行為人主要是對海關負有特定義務的單位或個人, 個因其放任行為或不作為構成走私犯罪的共同犯罪。
與其他罪的界限
走私共犯與洗錢罪的區分
刑法第156條規定:與走私犯罪分子合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交通工具、保管、郵寄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這一規定與為賬戶洗錢提供資金罪有一定的重合如何準確理解和定義“通謀”,以及“自洗錢”行為是否包括走私等7種上游犯罪的全部原有未處罰行為,都是準確區分走私共犯與洗錢犯罪必須解決的問題。
通謀”不僅僅要求“答應”或“允諾”,還要求形成共同的意向、共同商議和謀劃。沒有參與走私陰謀,但只答應事后幫助轉移資金“事前答應”情況,因為屬于無勾結(走私)的“明知”而不能認定為“通謀”,不屬于走私共犯。行為人與走私犯罪等上游犯罪分子共謀,事先提供幫助的,以走私犯罪等共犯論處。上游犯罪實施過程中或者犯罪完成后提供幫助的時間,不影響共犯的認定。行為人在犯罪前與上游犯罪人沒有共謀,在上游犯罪完成后提供洗錢幫助的,以洗錢罪論處。
走私毒品罪與其他犯罪的區別
行為人在同一走私活動中走私毒品和其他貨物、物品,應按走私毒品罪和其他走私犯罪,實行數罪并罰。
行為人故意將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明知是假藥而銷售以營利為目的的,應當認定為詐騙。
在生產、如果銷售的食品中摻有微量藥物,應根據性質和情節認定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誘騙他人吸毒罪不應認定為販賣毒品罪。
實踐效果 編輯本段
從1998年到2003年,中國開展了嚴厲打擊走私的行動,中國公安機關共破獲普通貨物走私案件、走私毒品案件、走私販賣槍支案件、近2起走私文物和珍稀動植物案件.5萬起,日均偵破走私案件10余起,打擊走私成效顯著。其中偵破普通貨物走私案件1起.5萬余件,案值21億元;破獲毒品走私案件7000余起,繳獲各類毒品60余噸、300多噸易制毒化學品;破獲走私販賣槍支案件1500余起,繳獲各類槍支6萬余支。
2018年至2020年9月,中國海關、公安、水警部門已將超過120,000宗走私案件記錄在案;檢察機關移送起訴走私犯罪案件6175件;人民 全國法院審結走私犯罪案件5737件,生效判決11868件,打擊走私和走私綜合治理取得明顯成效。其中,各地、各部門持續開展打擊走私聯合專項行動,海關持續打擊重點涉稅商品走私,查辦涉稅走私犯罪案件5607起,案值1909.1億元,涉嫌偷稅380億元。公安部深入開展“獵狐”專項行動中,協助海關從34個國家和地區抓獲301名境外走私犯罪嫌疑人。新聞出版署組織實施“掃黃打非”清源”凈網”等專項行動,收繳各類違禁宣傳品322件.8萬件等。
意義評價 編輯本段
打擊走私可以維護國家主權,避免國家主權的統一性和完整性受到損害,同時也是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需要。打擊走私還是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需要。走私活動擾亂市場秩序,偷逃稅款,沖擊守法企業,破壞進出口管理政策和公平競爭環境。因此,打擊走私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要求。
走私罪是現行《刑法》第三章第二節規定的犯罪與1979年刑法典相比,可以說是中國的一大進步美國的刑事立法把走私規定為犯罪而不是犯罪。
從立法的角度來看,由于中國 美國刑法將走私罪界定為經濟犯罪,采用列舉具體行為的立法技術區分不同的犯罪,緝私部門危害中國 許多發生在中國邊境的犯罪都是美國政治造成的、經濟、文化、技術和其他安全犯罪超出了我們的能力范圍。為了維護國家安全,緝私部門 中國對跨國犯罪的打擊不僅限于經濟犯罪,還包括跨國犯罪和危害國家政治的犯罪、文化、信息、技術、生態環境等安全犯罪,因此,有必要擴大走私罪的內涵。
法條依據 編輯本段
法律條文
法律全文來源于“國家法律數據庫”更新日期:2023年10月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選)
第二部分第 分則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2節 走私犯罪
第151條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國家禁止進出口的銀等貴金屬或者珍貴動物及其制品,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產品和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五十二條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走私淫穢電影的、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圖書期刊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逃避海關監管,轉移境外固體廢物、運輸液態廢物氣態廢物進境,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五十三條走私罪、第一百五十二條、第347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根據情節輕重,分別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偷逃應繳稅額較大的物品或者因走私在一年內受到二次行政處罰后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多次走私未辦理的,按累計數額走私、逃避應付物品稅的罰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下列走私行為依照本節規定構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未經海關許可加工進口料件,且未繳納應納稅款的、來件裝配、補償貿易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設備等保稅商品在中國銷售獲利;
二)未經海關許可且未繳納應納稅款,擅自進行具體減稅的、免稅進口的貨物、在中國出售牟利的物品。
第一百五十五條下列行為以走私罪論處,依照本節有關規定處罰: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貨物,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其他走私貨物的、大量物品;
二)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出售或者運輸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物品、收購、銷售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文章,數額比較大,沒有法律證明。
第一百五十六條與走私分子勾結,為走私分子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交通工具、保管、郵寄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
第一百五十七條為走私提供武裝掩護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以暴力、以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包括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走私罪和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
第七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第347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無論數量多少,都要追究刑事責任,給予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凡在下列情況下制造毒品者,應判處15年徒刑監禁、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一公斤以上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毒集團的頭目;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一公斤以下、持有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不到200克的鴉片、持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犯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如果制造了毒品且未經處理,則應計算毒品的累積數量。
第三百五十條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的、買賣、運輸醋酸酐、乙醚、氯仿或其他用于制造藥物的原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明知他人制毒而為其生產、買賣、運輸前款規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司法解釋
法律全文來源于“國家法律數據庫”更新日期:2023年10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和最高人民法院美國檢察院 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4〕10號
為依法懲治走私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走私武器、彈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情節較輕”
一)走私二支以上五支以下以壓縮氣體等非火藥為動力發射子彈的槍支的;
二)走私氣槍鉛彈五百發以上不滿二千五百發,或者其他槍支子彈十發以上不滿五十發的;
三)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屬于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利用專用車輛進行走私活動,或者走私武器的、彈藥用于犯罪等;
四)走私各種口徑60毫米以下的常規炮彈、手榴彈或槍榴彈等分別或總共少于五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走私發射火藥子彈的槍支一支,或者發射壓縮氣體等非火藥子彈的槍支五支以上不滿十支的;
二)走私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彈藥,數量為該款規定的最大數量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三)走私各種口徑60毫米以下的常規炮彈、手榴彈槍榴彈等分別達到5枚以上但不足10枚,或者口徑超過60mm的各種常規炮彈合計不足5枚;
四)達到第一款第一、二、四規定的數量標準,且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利用專用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走私武器的、彈藥用于犯罪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情節特別嚴重”
一)走私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槍支,數量超過該款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二)走私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彈藥,數量超過該項規定的最大數量標準五倍以上的;
三)走私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彈藥,其數量超過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或者走私一枚以上殺傷力巨大的非常規炮彈的;
四)達到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數量標準,屬于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利用專用車輛進行走私活動,或者走私武器的、彈藥用于犯罪等。
走私其他武器、彈藥,構成犯罪的,參照本條各款規定的標準處罰。
第二條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武器、彈藥”式,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稅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走私槍支零部件,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走私武器罪定罪處罰。成套槍支的零部件按相應數量的槍支計,非成套槍支的零部件按每30支一套槍支計。
第四條走私各種彈藥彈頭、彈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走私彈藥罪定罪處罰。定罪量刑的具體標準為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量化標準的五倍。
走私報廢或不能組裝使用的各種彈藥彈頭、彈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以走私普通貨物罪論處、物品罪定罪處罰;屬于廢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以走私廢物罪定罪處罰。
彈頭、彈殼是否屬于前款規定“報廢或無法組裝和使用”或者“廢物”,經國家有關技術部門鑒定。
第五條走私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口的仿真槍、管制刀具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構成犯罪的、物品罪定罪處罰。具體定罪量刑標準適用本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七第二款的規定。
走私仿真槍經鑒定為槍支,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走私武器罪定罪處罰。不謀取利益或者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沒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依法從輕處罰;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第六條走私假幣,數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二萬元或者數量在二百張以下的(枚)以上不滿二千張(枚),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情節較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走私數額在二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或者數量在二千件以上的(枚)以上不滿二萬張(枚)的;
二)走私數額或者數量達到第一款規定的標準,有走私假幣流入市場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情節特別嚴重”
一)走私數額在20萬元以上,或者數量在2萬件以上的(枚)以上的;
二)走私數額或者數量達到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標準,屬于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利用專用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走私的假幣流入市場等。
第七條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貨幣”,包括流通中的人民幣和外幣。偽造的外幣金額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八條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三類文物不滿兩件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情節較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走私國家禁止的二級文物不足三件,或者三級文物不足九件的;
二)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三級文物不足三件,并造成文物嚴重損毀或者無法追回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情節特別嚴重”
一)走私國家禁止的一級文物一件以上,二級文物三件以上,三級文物九件以上的;
二)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達到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標準,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利用專用車輛進行走私活動或者對文物造成嚴重破壞的、無法恢復等。
第九條走私國1、二級保護動物未達到本解釋附表(一)規定的數量標準,或者走私珍貴動物制品數額不滿二十萬元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情節較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表(一)特定數量標準的;
二)走私珍貴動物制品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未達到本解釋附表(一)規定的數量標準,但已造成珍貴動物死亡或者無法恢復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情節特別嚴重”
一)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表(二)特定數量標準的;
二)走私珍貴動物產品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表(一)規定的數量標準,并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利用專用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造成珍貴動物死亡的、無法恢復等。
以不牟利留作紀念為目的,將珍貴動物產品走私進境,數額不滿十萬元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明顯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第十條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珍貴動物”,包括《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列出的國家1、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中的野生動物,以及上述馴養繁殖的動物。
走私本解釋附表未規定的珍貴動物,參照附表規定的同屬同科動物數量標準執行。
走私本解釋附表未列明的珍貴動物產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林業局、公安部、海關總署關于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的CITES附錄Ⅰ和附錄Ⅱ所列陸生野生動物制品價值核定問題的通知》執行(林瀕發〔2012〕239號)有關規定的核定值。
第十一條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走私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五種以上不滿二十五種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十種以上不滿五十種或者珍貴植物的、珍稀植物產品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二)走私重點保護化石或者無名化石十個以下,或者一般保護化石十個以上不滿五十個的;
三)走私禁止進出口的有毒物品一噸以上不滿五噸,或者數額在二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
四)從境外疫區走私動植物及其產品五噸以上不滿二十五噸,或者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五萬元的;
五)走私木炭、硅砂等妨害環境、資源保護的貨物、物品十噸以上不滿五十噸,或者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六)走私舊機動車、切割車、舊機電產品或者其他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二十噸以上不滿一百噸,或者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七)數量或者金額不符合本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標準,但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利用專用車輛從事走私活動,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或者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的、重大動植物疫情等情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情節嚴重”
一)走私數量或者數額超過前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標準的;
二)符合前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標準,屬于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利用專用車輛從事走私活動,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或者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的、重大動植物疫情等情況。
第十二條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珍稀植物”,包括《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藥材物種名錄》《國家珍貴樹種名錄》中列出的國家1、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國家重點保護野生藥材、珍貴樹木,《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ⅰ、附錄二中的野生植物,以及上述人工栽培的植物。
本解釋規定的“古生物化石”,按《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的規定予以鑒定。走私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以走私文物罪定罪處罰。
第十三條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走私淫穢物品,達到下列數量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情節較輕”
一)走私淫穢錄像帶、影碟五十盤(張)以上不滿一百盤(張)的;
二)走私淫穢錄音帶、音碟一百盤(張)以上不滿二百盤(張)的;
三)走私淫穢撲克、書刊、畫冊一百副(冊)以上不滿二百副(冊)的;
四)走私淫穢照片、圖片500多但不到1000;
五)走私其他數量相當于上述數量的淫穢物品。
走私淫穢物品,數額在前款規定的最高數額以上五倍以下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淫穢物品數額在第一款規定的最高數額五倍以上,或者雖不足第一款規定的最高數額五倍,但屬于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利用專用車輛從事走私活動等,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情節嚴重”
第十四條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廢物或者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情節嚴重”
一)走私國家禁止運輸的危險固體廢物、液體廢物分別達到一噸以上和五噸以下或總量達到一噸以上和五噸以下;
二)走私國家禁止運輸的非危險固體廢物、液體廢物分別或合計達到五噸以上但不足二十五噸;
三)走私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液體廢物分別或合計達到20噸以上100噸以下;
四)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屬于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利用專用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情節特別嚴重”
一)走私貨物數量超過前款規定標準的;
二)達到前款規定的標準,屬于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利用專用車輛進行走私活動,或者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等;
三)未達到前款規定的標準,但造成嚴重環境污染,后果特別嚴重的。
利用集裝箱走私氣態廢物,構成犯罪的,參照前兩款規定的標準處罰。
第十五條國家限制用作原料的具體廢物種類,參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確定。
第十六條走私普通貨物、偷逃應繳稅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偷逃應繳稅額“偷稅漏稅比較大”偷逃應納稅款50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的,認定為“逃稅數額巨大”偷逃應納稅款2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逃稅數額特別巨大”
走私普通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應繳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其他嚴重情節”偷逃應納稅款150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的,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一)犯罪集團的頭目;
二)利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的;
三)為走私犯罪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
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婦和其他特殊群體走私;
五)聚眾阻撓緝私的。
第十七條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一年內因走私被行政處罰兩次,后又走私”中的“一年內”,以第一次走私行政處罰的生效日期和“又走私”行為實施當天時間間隔的計算和確定;被給予第二次行政處罰”走私行為,包括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和其他貨物、物品;又走私”行為僅指走私普通貨物、物品。
第十八條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應繳稅額”,包括進出口貨物、海關代進口環節征收的物品和稅款應繳納的進出口關稅。通過走私實施應納稅額時的稅收規則、稅率、匯率和完稅價格的計算;多次走私的,適用每次走私行為實施時的稅率、稅率、匯率和關稅價值是逐票計算的;走私實施時間不能確定的,以犯罪時的關稅為準、稅率、匯率和完稅價格的計算。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未經處理多次偷渡”,包括未經行政和刑事處理。
第十九條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保稅貨物”,是指經海關批準,未辦理納稅手續,在中國境內儲存、加工、組裝后應運出境外的貨物,包括通過加工貿易方式、補償貿易等方式進口的貨物,以及保稅倉庫中、保稅工廠、在保稅區或免稅店等、加工、寄售的貨物。
第二十條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貨物的、物品,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銷售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物品,或者在內海銷售無合法證明的物品的、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銷售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構成犯罪的物品,為走私物品、物品的種類應當分別符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百五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內海”,包括內河的河口水域。
第二十一條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未經許可、物品,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處罰、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貨物犯罪等犯罪的定罪與處罰;偷逃應繳稅款,同時構成走私普通貨物、條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獲得許可,但超過許可數量,受進出口國限制的貨物、物品,構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走私為普通貨物、物品罪定罪處罰。
租用、借用或者使用他人購買的許可證進出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的、條,適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十二條走私貨物、刑法第151條隱藏在條文中、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第350條規定的貨物、構成犯罪的物品,其實就是走私物品、物品定罪處罰;構成數罪的,應當數罪并罰。
第二十三條實施走私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犯罪既遂:
一)在海關監管現場被扣押的;
二)通過虛假申報走私,且申報已完成;
三)保稅貨物或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走私銷售,或完成核銷申請。
第二十四條單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罪的、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的犯罪,依照本解釋規定的標準定罪處罰。
該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罪、第條犯罪,偷逃應繳稅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應繳稅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偷逃應納稅款500萬元以上的,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第二十五條本解釋頒布實施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0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6〕9號)同時廢止。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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