訾群
工作經歷 編輯本段
2018年9月至今 北京盈科(沈陽)律師事務所 執(zhí)業(yè)律師
2016年3月-2018年8月 遼寧大宸律師事務所 執(zhí)業(yè)律師
2015年5月-2016年3月 遼寧金正律師事務所 實習律師
2008年10月-2012年10月 遼寧銀基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 法務
擅長領域 編輯本段
刑事辯護、企業(yè)合規(guī)、刑事控告及刑民交叉業(yè)務。掃黑除惡期間代理過多起涉黑涉惡案件。尤其擅長職務犯罪,性侵犯罪,經濟犯罪,暴力犯罪的辯護業(yè)務。
經典案例 編輯本段
1.取保候審案例:
(1)張某職務侵占案(檢察院指控犯罪數額200余萬元,一審判決宣判前取保候審,釋放時羈押2年2個月)。
(2)李某故意傷害案(檢察院作出證據不足的不批捕決定)
2.定罪免刑案例:劉某銷售偽劣產品案(疫情期間,被指控銷售偽劣口罩)。
3.實報實銷案例:孟某魯非法經營罪案(非法經營藥品,開庭時已經羈押1年4個月,判決1年5個月)。
4.緩刑案例:張某銘非法經營案。
5.不起訴案例:
(1)王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935.61萬元,未兌付金額894.15萬元);
(2)李某清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起訴)
6.二審改判案例:
申某邑合同詐騙案(改判減輕處罰一年五個月)
7.輕判案例:
曹某妨害公務案(法庭采信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將起訴書指控適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暴力襲警情節(jié)的從重處罰,改為適用該條第一款的普通妨害公務情節(jié)的認定)
8.二審發(fā)回重審案
(1)張某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原一審法院判處被告人張某清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期徒刑八年,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追繳被告人張某清違法所得人民幣10352656.02元。辯護人于二審階段介入 ,二審法院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重新審判)
(2)張某職務侵占案(二審以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fā)回一審法院重新審判)
(3)刑民交叉案例:李某玉與高某民間借貸糾紛案(代理原告以民間借貸為案由提起訴訟,一審法院以不屬于經濟糾紛案件,有經濟犯罪嫌疑為由裁定駁回原告起訴,二審法院指令一審法院進行審理)。
附件列表
詞條內容僅供參考,如果您需要解決具體問題
(尤其在法律、醫(yī)學等領域),建議您咨詢相關領域專業(yè)人士。